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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提醒
发布者:罗明望 发布时间:2023-12-14 阅读:10次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文件要求,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1.请各位教职工于2023年1231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行将2023年度已填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对,如无变动,通过“一键带入”功能将本纳税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带入到2024年度;如有变动及时修改后进行申报。

2.学校202312月工资已发放完毕,因此在2023年应享受而未在工资薪金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及个人养老金政策或者享受金额有误的教职工,可以在2024年31日至6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自行核对填写申报,以便足额享受个税政策。

        3.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依据扣除年度实际情况填报并享受政策的;如相关情况发生变化,需及时据实更新。如教职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进行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可能影响个人纳税信用。请各单位、部门通知到本单位教职工,及时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申报,以免造成损失。

 教职工如对信息填报或享受政策有疑问的,可联系计划财务处(行政楼221办公室)商老师,联系电话:8822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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